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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88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陸湘庭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陸有綱
黃康宸
陸有緯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康宸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簡郁庭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吳定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8月16日宣判,然因就原告所提本訴部分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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