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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900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郭俊良
被 告 黃歆語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5日上午9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陳稱被告於民國109年6月10日借款新臺幣(下同)350,000元,並主張被告尚積欠本金394,154元及利息未還,就原告得請求被告所積欠之本金數額,仍待原告說明後始得釐清。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具狀提出具體證據補正上開事項,繕本逕送被告。
三、爰裁定如主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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