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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915號
原 告 趙振盛
被 告 邱子權
華亨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緒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儒雅 寄基隆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9日下午3時45分在本庭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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