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2,桃簡,2068,202401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2068號
原 告 陳瑞成
訴訟代理人 余席文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正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正確住所、年籍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共同被告,同時載明每位追加被告之姓名、真正住居所;

倘前項所示之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並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請求遺產分割之訴狀,並宜附具繼承系統表及遺產清冊;

民法第1151條、家事事件法第71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末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代位分割遺產訴訟事件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以全體共有人(含其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完整正確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須足以認定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全體繼承人姓名暨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若繼承人有遺漏者,並應具狀追加漏列之人為被告,及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

另查明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倘前項所示之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並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更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載明適格之被告、正確之被告姓名、住居所、正確之訴之聲明)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