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2202號
原 告 王浚亦
被 告 周克平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原告主張之坐落於桃園市○○區○○街00巷0號1樓房屋之所有權人不明,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4月23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4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算之7日內補正桃園市○○區○○街00巷0號1樓之房屋建物登記謄本,逾期按民事訴訟法第196條規定第2項視為延滯訴訟,法院得依法駁回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