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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2335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江怡嫻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淑鈴等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被告詹○○之人別或足資認定其人別之證明文件資料,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簡易程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起訴時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原告起訴狀表明本件被告為詹淑鈴、詹○○其中「詹○○」部分未記載任何個人資料,本院無法具體特定原告所起訴請求之被告為何人,不符前揭規定,惟非不能補正。
本院已依職權調取相關不動產登記申請資料,原告應到院閱卷確認,並予補正。
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完全部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或足資認定被告人別之證明文件資料,具狀補正本件被告人別(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整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閱卷後如認聲明應有調整,亦請一併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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