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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3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華而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齊鉦
送達代理人 朱玟靜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洪廷樺 寄桃園市○○區○○○街00號12樓之2
訴訟代理人 陳稚平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廷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24,5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等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核定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至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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