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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4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順哲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康志乾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銘杰即川億企業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李柏毅律師
華育成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佢英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逸桓
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
複 代理人 翁嘉璟
黃鼎軒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佢英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113年3月15日本院112年度桃簡字第447號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核定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至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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