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2,桃簡,5,20230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5號
原 告 張宗一

被 告 劉張彩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50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480元,嗣本院以111年度桃補字第66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1年12月22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乙情,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7頁至第16頁)各1 紙附卷為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