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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661號
上 訴 人 慈文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杜奕葶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佛光淨土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王重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徵侯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00元(即系爭招牌預估之拆除費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葉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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