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2,桃補,13,202301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13號
原 告 家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康
訴訟代理人 丁紹胤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翔歡喜城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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