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2,桃補,509,202311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509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楊志鴻
張哲瑀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岑霖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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