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2,桃補,55,2023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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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55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君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鈕辛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87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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