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2,桃補,593,202311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59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聲請對被告王秀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8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7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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