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2,桃補,765,202401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765號
原 告 林芊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㯮香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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