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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773號
原 告 鄒黃麗華
黃麗靜
黃欣怡
黃麗萍
黃瑞和
黃瑞財
上6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律師
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確認坐落桃園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如附圖
一、二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為原告等人所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就該項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系爭建物之價額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1,900元(依113年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核定,建物現值分別為27,300元、124,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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