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3,桃保險小,420,2024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保險小字第420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廷圭
被      告  陳瑞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6,64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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