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保險簡字第107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琦翔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被 告 詹明輝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對修復費用計算方式仍有調查之必要,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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