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3,桃保險簡,107,202408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保險簡字第107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琦翔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被      告  詹明輝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對修復費用計算方式仍有調查之必要,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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