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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原保險小字第10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鍾焜泰
被 告 蔡弦祖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戶籍地址位在新北市林口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見本院個資卷)。
又本件侵權行為地則亦在新北市林口區,有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頁)。
被告住所地及本件侵權行為地均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不在本院轄區,本院自無管轄權。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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