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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原小字第112號
原 告 林益萱
被 告 陳滋梃(即陳靖瑋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2年度桃原簡字第187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桃原簡附民字第19號),業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滋梃為被告陳靖瑋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2年9月20日具狀訴請被繼承人陳靖瑋本件損害賠償事件,惟查陳靖瑋業於起訴後之113年5月20日死亡,而其繼承人係陳滋梃且未拋棄繼承乙情,有陳靖瑋之個人戶籍資料、親等關聯及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存卷足佐(見個資卷)。
茲因當事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首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為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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