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3,桃原小,112,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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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原小字第112號
原      告  林益萱  
被      告  陳滋梃(即陳靖瑋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2年度桃原簡字第187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桃原簡附民字第19號),業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滋梃為被告陳靖瑋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2年9月20日具狀訴請被繼承人陳靖瑋本件損害賠償事件,惟查陳靖瑋業於起訴後之113年5月20日死亡,而其繼承人係陳滋梃且未拋棄繼承乙情,有陳靖瑋之個人戶籍資料、親等關聯及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存卷足佐(見個資卷)。

茲因當事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首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為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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