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3,桃原簡,35,202405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原簡字第35號
原 告 何財旺
被 告 羅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而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位於新竹縣尖石鄉,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本院個資卷),是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