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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原簡字第62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訴訟代理人 陳裕鴻
被 告 王嘉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過失責任比例尚有調查必要,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0分於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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