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3,桃原簡,62,202408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原簡字第62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訴訟代理人  陳裕鴻 


被      告  王嘉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過失責任比例尚有調查必要,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0分於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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