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 褚鄭玉花
相對人 林慧貞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桃司偵移調字第1468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5分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調解中心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法院書記官 洪鉦翔
調 解委 員 林成添
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請人 褚鄭玉花
相對人 林慧貞
司法事務官宣示本件調解委員試行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1,000元。
二、前項金額給付方式:相對人當場給付全額現金,由聲請人收受無訛 (簽名:褚鄭玉花)。
三、兩造就本件傷害事件所生之其他權利均拋棄,不再向對方請求。
四、聲請人願撤回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3391號傷害等案件刑事告訴。
五、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列調解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均認無誤後簽名如下: 聲 請 人 褚鄭玉花 相 對 人 林慧貞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洪鉦翔 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鉦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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