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司小調字第524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00樓 之0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麗娟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於民國106年6月16日出境未歸,並已於108年7月10日經該管戶籍機關逕為遷出國外之除戶登記,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足憑。
從而,本件關於相對人之通知書,均應於外國為送達,依首開規定,本院自得依法裁定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