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3,桃司簡調,1331,2024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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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司簡調字第1331號
聲  請  人  張有道 

相  對  人  蘇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此一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居住於新北市新莊區,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及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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