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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司簡調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王昱力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與不詳相對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涉犯刑事案件,經本院104年度審簡字第212號判決確定,目前在監服刑。
聲請人與該案被害人(未記載姓名)有糾紛造成傷害,心生歉意,因不知其聯絡方式,希望與被害人和解,爰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目前在法務部○○○○○○○因他案執行中,有本院職權調閱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憑。
又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可知,受刑人出庭須由法官或檢察官傳喚,且應用傳票並通知執行監獄,由法警提解到庭,非由司法事務官可得通知到庭。
則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並希望通知前開案件被害人到場,依上開規定,司法事務官無從通知聲請人到庭,顯然難以進行調解。
綜上所述,本件可認屬有其他情事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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