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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司簡調字第9號
聲 請 人 郭育蓁 住○○市○鎮區○○街000巷0弄00號
代 理 人 郭承昌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阿德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共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甲種建築用地,核其使用目的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且兩造亦未訂有不分割協議,依法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請求分割其與相對人等49人共有之系爭土地,惟本件相對人人數眾多,且散居各處,而分割共有物須全體共有人合意,始有調解成立之可能,實難期待全體共有人於調解期日均能實際到庭調解,並達成合意,是依當事人之狀況,應認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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