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國小字第1號
原告 翁健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教育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菽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