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035號
原 告 林麗屏
被 告 謝素來
訴訟代理人 林宗樺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本件仍有尚待釐清之事實,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另本院認本件尚有調查證據之必要,爰裁定命被告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陳報抗辯原告並未繳納民國107年9月租金新臺幣16,000元之證據到院,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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