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3,桃小,1042,2024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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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042號
原      告  莫雯   
被      告  詹婉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四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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