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3,桃小,1205,202408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20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邱品皓 


被      告  劉慧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未經合法代理,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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