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3,桃小,1443,202408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443號
原      告  王悅鈞
被      告  楊永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惟被告之戶籍設在高雄市小港區乙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憑,且經本院向被告電詢確認現居地址為「高雄市○○區○○街00號」,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