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3,桃小,145,202404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14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張慧如
李世民
被 告 林穎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9,214元,及其中新臺幣4萬9,399元自民國112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於當期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新臺幣300元、連續第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新臺幣400元、連續第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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