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3,桃小,1501,202408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501號
原      告  褚秀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沛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同時提出內容相同之訴狀繕本或影本1件;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此於小額訴訟程序亦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上並未載有訴之聲明,是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不完整,堪認起訴不合程式。

茲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命原告於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