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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22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孫莉蘋
陳建海
被 告 王裔騥(原名:王芷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1,195元,及其中新臺幣2萬9,453元自民國112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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