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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433號
原 告 虞雪香
被 告 林政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而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位於嘉義市東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本院個資卷),是本件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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