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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730號
原告 王蔚甄
被告 劉泯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賠償美金2,041元,而被告之住所地位於「臺南市仁德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個資卷),且依原告之起訴狀,亦未表明侵權行為之行為地,復查無其他得由本院管轄之特別審判籍之情事。
是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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