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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052號
原 告 葉宸恩
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律師
葉曉宜律師
被 告 廖許桃妹
林郭淑貞
林益男
蘇肇邦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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