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3,桃簡,1369,202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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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369號
原      告  亞昕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士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家榮等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業據原告於民國113年5月28日繳納,嗣原告於同年7月30日又繳納裁判費1,110元,有本院收據可考。

是原告第2次繳納之1,110元顯屬溢繳,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返還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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