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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8號
原 告 林寶瓊
被 告 陳美鳳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陳明其於民國113年3月13日因病無法到場,並提出診斷證明書為證,因認其有正當理由未到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6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第三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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