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3,桃簡,193,2024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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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93號
原 告 周巧婉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家榮(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57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被告萬家榮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陳明是否聲請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168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此參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3月1日以萬家榮為被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惟被告萬家榮已於112年10月23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萬家榮既於起訴後死亡,則訴訟程序於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另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爰依首揭規定,限期命原告補正上列事項詳如主文所示,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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