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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25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翔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鸜靈等間塗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記載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及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又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及第11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且該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經查,原告起訴未列明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原告應到院閱卷,具狀將全體繼承人列為被告,載明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並按全體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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