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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326號
原 告 王信翰
被 告 張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8月16日宣判,然因就兩造借貸契約分別係約定如何清償,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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