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3,桃簡,326,202408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326號
原      告  王信翰 
被      告  張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8月16日宣判,然因就兩造借貸契約分別係約定如何清償,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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