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3,桃簡,562,202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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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562號
原告 張錫妹
郭惠娟
被告 吳子睿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而被告之住所地位於「新北市中和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個資卷),是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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