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3,桃簡,847,2024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847號
原      告  黃意雯
            黃育貞
            詹蕙如
被      告  薛佳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1711號),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黃意雯新臺幣2萬6,472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黃育貞新臺幣2萬9,992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詹蕙如新臺幣4萬1,50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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