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3,桃簡,935,202408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935號
原      告  李慶猛 
被      告  傅粲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說明本件消費借貸約定係以外國貨幣給付,為何原告得折算新臺幣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之依據(請參酌民法第202條等規定)。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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