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3,桃簡,981,2024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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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981號
原      告  陳佳蓉 
訴訟代理人  張志權 
被      告  詹楷旋 
訴訟代理人  康英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整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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