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3,桃簡聲,6,202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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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林雲生
相 對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低收入戶,希望停止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7760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一切執行命令等語。

二、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強制執行,然並未表明有何符合上開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可得停止執行之理由,應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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