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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11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楊華倩
被 告 阮錦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錦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5,84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91%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8,34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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