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3,桃補,118,202404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118號
原 告 古嘉雯
訴訟代理人 余席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椲翔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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